1.一侧下肢较对侧短3厘米以上,以小腿短缩为主者。
2.该侧肢体的髋、膝关节功能良好,肌力足以控制该两关节的活动,无骨骼畸形者;或经过肌腱转移,骨手术等其他措施,使膝关节功能足以达到负重行走者;
3.该肢体无骨及软组织急、慢性炎症者。
4.年龄10-12岁以上者。